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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订立的合同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签订地点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地点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签订地的,签订地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如果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住所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履行地点;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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