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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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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行政部门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即便对有过失的员工也应由单位应承担大头。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员工有过失给单位造成了损失,除员工应承担个体的责任外,单位也应承担管理上的责任,表现形式就是双方分担损失。更为主要的是,在劳动关系中员工为单位创造的价值是远大于单位给付的工资的,那些剩余的为单位占有的价值中就含有要用于弥补单位经营风险(包括员工造成的)的部分,据此也应由单位承担主要损失。这些都是无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法理,审判实践也是如此处理的。
上面的编辑上出错了,不好意思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规定第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对劳动者损失的赔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外,应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金; (二)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金; (四)造成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属于前款(二)、(三)、(四)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属于前款(二)、(三)项情形的,有关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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