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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工资,也就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按照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分别缴纳,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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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工资,也就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按照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分别缴纳,本人工资低于所在省市平均工资的60%缴纳,高于所在省市300%的按300%缴纳。 实践中,也有用人单位为了少缴费,把一些本人工资高于所在省市平均工资60%的劳动者工资少报的情况,从而导致劳动者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对此,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所在单位补足按缴费工资计算减少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是具体到计件工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有按正常生产月份计件工资计算,也有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等。有一点可以肯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是: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可查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工伤支付有关规定。
有争议,一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话,发生工伤赔付时,社保中心是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而在2008年在广西曾有个行政诉讼案例,劳动者因为实际工资与单位为其申报的社保基数不同,导致社保中心计算出的工伤赔付少了很多,以此起诉社保中心要求撤销“工伤待遇核定表”,最后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理由是认为社保中心在核定工伤待遇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核定职责,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为标准进行核定。不过在上海还未听说有过此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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