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1、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员工,那么单位就算以此条件辞退员工,还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被依法辞退;在经过单位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辞退该劳动者。但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需要看什么原因辞退,如果劳动者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辞退,具体要看工作岗位的要求,一般企业会有相关的考核标准,如果劳动者不服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3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