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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医院与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医院有可能服从单位的意志,在员工确实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时候,不出具病假证明,...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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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病假权”,劳动部下发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其中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 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由于这一规定没有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进行限制,使得一些老员工在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利用这一规定重复休二十四个月的病假直到退休,而单位则必须支付他们病假工资,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其实企业对于一般疾病的休假天数都有自己的判断。泡病假员工的天数通常会让HR很讶异,天数较多,我们会怀疑他是泡病假,病假条是不是伪造的。这个时候,企业会匆忙看自己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那么这个方式可以用吗? 如果员工不配合复查,公司能够处理员工吗?其实公司不能限制员工去某个级别的或特定的医院看病,员工就近看病是符合我国的医疗政策的,并不是三甲医院才是正规医院。所以企业要求员工复查是行不通的。 如果员工愿意配合,但是复查结果和原来医院有冲突,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员工的病假呢?答案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医生看病判断主观性较强,每个医生的病假建议都是不一样的,这并不能判断病假天数的真实性或者有效性。 如果说,这些方式都不可以,公司还是怀疑病假真实性,应该怎么处理呢?最好的方法是,验明病假单真身!HR可以带上自己的介绍信,员工劳动合同,去员工看病的医务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要求核查员工病假单的真伪。现在医院一般是愿意出这个证明的。这个就是对公司有利的证据,这个步骤主要是获取医院对病假单的确认,另外也是给员工和医生的警示,不要乱开病假单。
其实企业对于一般疾病的休假天数都有自己的判断。泡病假员工的天数通常会让HR很讶异,天数较多,我们会怀疑他是泡病假,病假条是不是伪造的。这个时候,企业会匆忙看自己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那么这个方式可以用吗? 如果员工不配合复查,公司能够处理员工吗?其实公司不能限制员工去某个级别的或特定的医院看病,员工就近看病是符合我国的医疗政策的,并不是三甲医院才是正规医院。所以企业要求员工复查是行不通的。 如果员工愿意配合,但是复查结果和原来医院有冲突,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员工的病假呢?答案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医生看病判断主观性较强,每个医生的病假建议都是不一样的,这并不能判断病假天数的真实性或者有效性。 如果说,这些方式都不可以,公司还是怀疑病假真实性,应该怎么处理呢?最好的方法是,验明病假单真身!HR可以带上自己的介绍信,员工劳动合同,去员工看病的医务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要求核查员工病假单的真伪。现在医院一般是愿意出这个证明的。这个就是对公司有利的证据,这个步骤主要是获取医院对病假单的确认,另外也是给员工和医生的警示,不要乱开病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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