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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医院与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医院有可能服从单位的意志,在员工确实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时候,不出具病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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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范用工管理的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之前,应当做入职体检,劳动者身体健康符合用工岗位要求方可录用。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要分析其疾病种类及原因。如果属于普通疾病既头疼脑热之类经过治疗可很快痊愈的,则不需要延长试用期;如果属于重大疾病,不符合录用岗位的要求,则可以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处理。
员工请病假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工资。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在医疗期内,国家要求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地方规定有特殊要求的,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病假权”,劳动部下发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其中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 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由于这一规定没有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进行限制,使得一些老员工在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利用这一规定重复休二十四个月的病假直到退休,而单位则必须支付他们病假工资,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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