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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赔偿你双倍工资差额,具体计算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注意一年的仲裁期限,超过一年的...
首先,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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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毕业后派遣到邯郸一所学校任教,由于就业协议上没有关于签合同的事项,我要求马上签合同,这样工作才安心,可是单位借故不签,还让我上岗工作,请问这是否合理?这算不算单位违约?还有如果我在适用期内只工作两三天就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单位如果不放人怎么办?还有就是我的户口派到那了,我如果走了,户口用人单位还没落好怎么办?请律师给我解答,谢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试用期内,双方均可解除合同。至于实际当中,有些单位借故扣住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是无法律依据的。你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劳动监察大队等反映情况,请求他们帮忙协助解决。户口问题可以等你找到新的单位再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迁移。
第一,这个人存在主观恶意,用人单位有权拒付双倍工资。 第二,这种情况根本不属于应当给付双倍工资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双倍工资这事本来就跟这个人没关系。她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她已经连续两次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那么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继续劳动关系,此时她们之间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待遇、工资等比照原劳动合同,只是期限不同。 根据你表述的情况,肯定不是劳动合同期满,也不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连补偿金都省了。 综上,用人单位什么都不用给。把工资结清就行了。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 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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