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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定, 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不认可职的, 是否可以予以辞退

2022-03-08
当然公务员也有辞退的可能,公务员辞退的条件如下面的规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根据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通过考核对公务员平时及一年来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做出评价。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是在总结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公务员一年来的各个方面做出较为全面的总结,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就说明该公务员不能很好地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不适合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行政机关可依此辞退该公务员。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适当安排的。对这一情形,应该严格把握,要通过考核、考察加以确定。这里的考核主要是结合任职条件进行,要从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思想品质、身份条件等多方面衡量其是否胜任本职工作,当然也要参考其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结果。对不胜任工作的,组织上要考虑调整安排该公务员到其他适合的岗位上任职。如果该公务员拒绝安排,可以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辞退。需要强调的是,认定一个公务员不胜任现任工作,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片面听取少数人的意见,而要在全面充分地了解该公务员的表现,进行认真客观的考核后,才能做出处理。许多国家都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作为辞退公务员的一个条件,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如果公务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无法安排新工作的,可以辞退,但同时也规定做出辞退决定前,必须向公务员本人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务员委员会的同意。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机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适宜开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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