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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单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工致残的职工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被辞退。
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需谨慎。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当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时,有权利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行使规章制度制定权,尤其是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时候需谨慎: (1)规章制度正式公布之前需提交全体员工或者员工代表讨论,提取员工意见,并将讨论经过记录在案,由参与人签名。 (2)正式公布后需以适当的形式告知全体员工,如组织员工学习,让参与人在学习记录上签名;或者将规章制度送达员工,由员工签收等; (3)在列举“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必须结合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将普通的、严重的违纪区分开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严重破坏用人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行为等。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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