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产假天数。符合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知,南京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产假工资正常支付,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领取方式取决于单位的工资支付方式。南京没有具体规定发放产假工资的时间。一般公司发放产假工资的时间与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相同,具体取决于公司的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肯定可以领; ◆领了生育津贴的,如果不是国有单位的,单位愿意再发给工资也没人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0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