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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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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可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 1、保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保护的行为; 2、检举揭发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保护权益举报: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 2、举报人是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 2、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劳动者投诉后,必须在5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最多在2个月内结案;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劳动者举报后,必须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最长结案期限与举报结案期限相同两个月。
劳动监察受理后一个月内会通知投诉人处理结果。也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实相关的证据。劳动监察是执法机关,但也必须遵循文明执法,在执行公务时也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不作为证据确凿时也可以起诉不作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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