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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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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劳动争议的时间只有5天符合下列条件:行为发生在2年内;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危害结果与行为有因果关系。
1、根据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但是实践中,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不严不力是全国的通病,如果投诉后未在法定时限答复的劳动者应当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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