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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
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1、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2、有明确的投诉使用者,投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因为投诉使用者违反劳动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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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利: 1、依法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用人单位不能立即提供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巡察询问通知书; 4、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者经常被拖欠工资、遇到大项目的,要经常加班加点,却没有加班费等补贴、公司不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劳动者遇到这些问题,和公司协商不了后,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那么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是什么,劳动监察大队有哪些受理范围?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可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 1、保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保护的行为; 2、检举揭发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保护权益举报: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 2、举报人是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 2、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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