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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
劳动监察受理后一个月内会通知投诉人处理结果。也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实相关的证据。劳动监察是执法机关,但也必须遵循文明执法,在执行公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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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过了两年时限的不予受理。对法院判决不服重新投诉的,不属于监察大队受理范围的他们不会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监察受理后一个月内会通知投诉人处理结果。也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实相关的证据。劳动监察是执法机关,但也必须遵循文明执法,在执行公务时也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不作为证据确凿时也可以起诉不作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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