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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不是计算数,而是实际发生的...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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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取消应付福利费,取而代之的是应付员工工资。所以现在新规定不得提取福利费,只能直接进入管理费-福利费,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员工福利费包括:1、员工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员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包括公务和非工伤在内的残疾所需的生活补助。2、集体福利补助金包括员工浴室、理发室、洗衣室、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与收入相抵的差额补助金、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金和支付给员工的修理费等。3、员工医疗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员工福利费的计比例: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福利费科目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员工的报酬。那么现在新规定企业不得提取福利费,只能直接进入管理费-福利费的支出,而且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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