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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取消应付福利费,取而代之的是应付员工工资。所以现在新规定不得提取福利费,只能直接进入管理费-福利费,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
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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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比例决定相应的员工报酬金额,确认相应的负债,计算当期的损益和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酬总额的14%的部分予以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是不是按照计提数,而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的这个范围内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不是计算数,而是实际发生的14%以内的部分。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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