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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
法律规定是立案后五天内送达受理通知书,开庭前三天送达开庭能知书,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是四十五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六十天,像你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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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3 (2)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3 (3)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当事人请求是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裁定委员会处理劳作争议案子有必要有当事人的请求,否则,裁定委员会无权裁定该案子。依据《劳作法》的有规矩,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事人,应当自劳作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合理理由超越规矩的请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当受理。当事人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有必要提交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当写明:申述人名字、工作、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被申述人的状况申述请求和现实依据托付署理人的资历及署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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