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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公司依法合并后一般不需要赔偿员工,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如果因公司合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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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新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公司合并之后,原有的劳动关系不变,职工也无需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则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如果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继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继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重新计算工龄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司综合补偿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根据裁员情况解雇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一年以上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半年以下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下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解释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1)依照企业破产法重组;(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3)企业生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4)其他客观经济条件因劳动合同订立而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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