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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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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所以,如果你因为怀孕原因确实无法胜任的,你可以向单位提出来,单位应当减轻你的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你没有必要辞职,这对你是不明智的选择。
商丘朋友你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十九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孕期女职工“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职工在职期间,养老保险应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产假一般90天,其中产前十五天,这期间工资应当照发。产前十五天之前的请假,可以按事假对待,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你可以请医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你爱人不适宜现在的工作,要求单位依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排其他工作。争议如无法解决,可到劳动部门投诉或提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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