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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能否与其他劳动者协商安排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

2022-04-28
商丘朋友你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十九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孕期女职工“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职工在职期间,养老保险应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产假一般90天,其中产前十五天,这期间工资应当照发。产前十五天之前的请假,可以按事假对待,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你可以请医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你爱人不适宜现在的工作,要求单位依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排其他工作。争议如无法解决,可到劳动部门投诉或提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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