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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土局正在制定《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政策出台了补充规定(不包含集体土地),小户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征用的房屋,应当对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不适用于承租人的补偿。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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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征用农民土地及房屋的有关补偿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承租人不作为补偿主体。但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主要取决于征收补偿协议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对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和征收补偿范围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归出租人(房屋所有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应当归承租人(实际搬迁人、被安置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和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拆迁解除时,当事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区分以下情况:(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2)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配的金额不得超过50%。(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未取得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获得补偿后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渠道解决。(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不予支持。(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出租人已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赔偿费的,可以酌情支持。 根据现行法律,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由于没有主体资格,很难介入拆迁谈判和诉讼。在实践中,出租人和拆迁方经常串通,损害被拆迁企业的利益。因此承租房屋的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及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维权,否则很可能得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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