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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企业能否获得补偿,取决于是否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如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获得补偿和搬迁补贴。如果没有签订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将承租人作为补偿主体。但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征收补偿,主要取决于征收补偿协议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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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承租人不作为补偿主体。但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主要取决于征收补偿协议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对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和征收补偿范围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归出租人(房屋所有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应当归承租人(实际搬迁人、被安置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和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拆迁解除时,当事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区分以下情况:(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在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2)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配的金额不得超过50%。(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未取得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获得补偿后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渠道解决。(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不予支持。(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出租人已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赔偿费的,可以酌情支持。 根据现行法律,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由于没有主体资格,很难介入拆迁谈判和诉讼。在实践中,出租人和拆迁方经常串通,损害被拆迁企业的利益。因此承租房屋的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及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维权,否则很可能得不到补偿。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该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承租人可以参与拆迁谈判,拿到一定的拆迁补偿。若房屋承租人不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的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所签协议无效。 如何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在拆迁补偿中我们也要充分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从2011年1月21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限制被征收人在房屋所有权人范围内,根据房屋所有权优于债权原理,普通意义上房屋租赁人失去被拆除人的资格,不能共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但直管公屋和公司自关公屋的租赁人是例外。虽然公共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它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长期生存和福利社会保障的关系。公共房屋的名称是租赁,但承租人享有类似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与产权人类似的物权。有权获得补偿配置,也有权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选择评价机构。另外强调一点,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享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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