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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病假工资怎么计算这个问题做以下回答:《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
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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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职工生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按下列办法计算发放: (1)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足6个月的员工,本年度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如果超过上一年度市(县级市、下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以上一年度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连续工龄不足5年,按45年计算%头发;5年不到10年,按50年%发送;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年计算%发送;满20以上,按60%发送。被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送。享受建国前革命工作退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人计算%发送。(2)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职工,本年度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则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足10年,按40年计算%发送;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年%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送。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人)称号的职工,按55%发送。建国前享受革命工作退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一年开始,单位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水平%-10%病假待遇比例计算。(4)按上述标准计算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需要补足;超过本年正常工作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年正常工作工资收入80%发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如果员工生病,在医疗期间停止治疗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1)连续工龄小于10年的,按本人工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90年计算%(四)连续工龄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95%发给。
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约定具体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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