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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病假工资如何规定的

2022-01-05
根据《广州市职工生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按下列办法计算发放: (1)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足6个月的员工,本年度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如果超过上一年度市(县级市、下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以上一年度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连续工龄不足5年,按45年计算%头发;5年不到10年,按50年%发送;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年计算%发送;满20以上,按60%发送。被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送。享受建国前革命工作退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人计算%发送。(2)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职工,本年度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则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足10年,按40年计算%发送;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年%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送。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人)称号的职工,按55%发送。建国前享受革命工作退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一年开始,单位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水平%-10%病假待遇比例计算。(4)按上述标准计算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需要补足;超过本年正常工作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年正常工作工资收入80%发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如果员工生病,在医疗期间停止治疗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1)连续工龄小于10年的,按本人工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90年计算%(四)连续工龄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9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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