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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有职业病或者医疗期间的其他疾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职工。用人单位非法解雇职工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应当按...
员工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单位一般不能辞退该员工,但如果五六级工伤实在难以安排工作的; 则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但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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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1995]236号)规定第二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目前你的情况,医疗期未满,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来解除劳动合同。
要根据具体所患疾病情况判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符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可以辞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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