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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阐述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阐述用于何项目建设,要...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如下: 1、制定收回的方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批准通过后,进行公告; 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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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重点说明取得土地、投资建设、转让理由:受让方应说明用于建设哪些项目,并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土地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转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5、受让方勘察定界图及报告;6、受让方房产证复印件(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和国土分局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7、转让。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8、转让。受让方法人代表证明原件;9、转让。受让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0.转让方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原转让合同复印件;11、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方法人签字并盖章;12、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13、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审批复印件;1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为(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六)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七)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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