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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鉴证单位: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 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的范围主要是: (一)全民所...
(1)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要亲自向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提出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口头或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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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但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 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是随着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实施而出现的。当年建立劳动合同制时考虑到全国人民对于一个新的劳动制度不熟悉,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况且当时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也比较缺乏,司法解决途径也没有深入人们的思想,所以劳动合同鉴证对于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在当时人们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较好措施。 不过劳动合同的鉴证从一开始就不是强制性的。当时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门对于劳动合同鉴证的宣传力度比较大,以至于不少企业和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不经过鉴证就是没有效力的,造成一些这样的误解流传至今。事实是, 劳动合同不经过鉴证也是有效的,只不过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避免了合同条款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失效的尴尬。如果一份经过鉴证的合同和一份没有经过鉴证的合同放在一起,效力是完全一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 劳动合同制度的广泛的推行,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有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知道了通过司法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司法解决纠纷的优越性、可行性;另外一方面现代社会的法律服务越来越完善,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获得法律服务,考察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完全可以由其他服务机构做。在这样的情况下, 劳动部门去一个一个地事先审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既浪费劳动部门的人力、时间,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做这个工作。这样使得劳动合同的鉴证处于进退维谷之境地。 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逐渐摈弃劳动合同鉴证的制度,一些地方为了兼顾不发达地区还是保留了这个制度,但是总的一个趋势是劳动合同鉴证渐渐淡出劳动部门的职能。需要注意的是,没有鉴证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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