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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员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合同。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你朋友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会获得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如:60岁以上劳动合同合法)。你爸现在已经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你爸与酒店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你爸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需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8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属无效劳动合同。另,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60岁,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成为职工,更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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