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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法律没有规定公司是否应当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员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续签订劳动合同就行了,即使没有提前30天...
请问,你的合同是否系到期终止,还是未到期公司当方面终止? 如果是到期终止,公司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更无代通知金的说法,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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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代通知金的。劳动合同终止,一般也是没有代通知金的。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支付代通知金的,申请劳动仲裁一般会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支付代通知金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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