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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是否适用于试用期?

2025-01-2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对试用期做出了约定,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长或变更试用期。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因请病假而未能按时参加考试,也不会影响公司对员工进行用工上的考核,公司也不得因此延长试用期。 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满足员工在试用期内因病缺勤的需求,但这些措施不得与试用期延长或变更的规定相悖。一种解决方法是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尽量按照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予以约定,并在试用期内提前转正。这样,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因病缺勤,公司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延长试用期,从而更好地对员工进行考核。 另外,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请病假时间较长,公司可以考虑员工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建议在试用期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将来出现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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