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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过可否休病假

2024-05-25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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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小李被某中日合资公司聘为日语翻译,双方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3个月。 半个多月后,小李因患胃溃疡病造成胃出血,住院治疗2个多月。出院时,小李的试用期即将届满,公司决定将小李的试用期延长2个月。 小李不同意。她认为,公司在3个月内未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说明她能胜任工作,没有道理再延长试用期。 合资公司的做法看似合理其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未征得小李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但从合理性上讲,小李3个月的试用期中只工作了半个月,单位无法完成对小李的工作考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李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所以建议双方协商适当延长试用期,否则单位以小李的健康状况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理由充分,也可能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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