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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是你家的,那么土地的使用权还没变,还是你家的。 你大伯的行为,在法律上讲是妨碍你对你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使。 可以尝试诉讼要求你大伯停止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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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他人以您的姓名承包土地。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应该是您的姓名),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归还您的土地。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房子的继承还应该按照你爷爷的遗嘱进行,至于你说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归属问题,这里我不清楚,房子是农村的房子还是城里的房子? 你爷爷在立遗嘱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因为没有办理下来?还是因为当时就是没有? 按照法律的规定,房地一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子是你爷爷的,那么土地也应当是你爷爷的。至于后来为什么你叔叔拿到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还需要清楚他是怎么拿到的?你再说明白一点。
你的土地使用权被他人侵占的情况是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确认的事项,是法定的行政复议前置事项。何为行政复议前置?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属于行政前置的事项,而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是不受理的。所以法院不受理你的诉讼,并非官官相护,只是你应该先向乡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法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由有以下几项: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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