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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以及不能完成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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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在半个月内结算工资和办理离职手续。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并未明确约定需要支付赔偿金条款的。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 (1)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未达到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过失或贪污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且用人单位已提出相关整改意见但未得到有效改善; (5)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只要员工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像你这种情况是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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