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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份,我到一家公司工作,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我辞去工作。公司以我违反合同为由,从工资中扣下2000元,称这些钱是我考取上岗证...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哪些条件?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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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在一家互联网公司技术岗位工作。近期,另一家公司希望我能够到他们公司工作,并许诺作为主要负责人主导一个新项目技术开发。经几轮洽谈,该公司向我发出录用通知。于是,我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到了入职时间,公司却通知我,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需要我负责的那个项目被无限期搁置了,不准备聘用我。请问,我该如何维权?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录用通知也就是现在我们经常说到的offer,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过错在用人单位一方,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你可通过诉讼给自己维权。
12年2月,李某与我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李某至某金属公司从事生产工作。13年10月9日,李某口头向金属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批准,3天后离开了金属公司。请问,派遣工可以向用工单位辞职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所谓劳务派遣,就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劳动派遣单位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其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而非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因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辞退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是否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向其提出的辞职,能接受被派遣劳动者辞职的只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某金属公司系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李某系被派遣劳动者。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某金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向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某金属公司提出辞职,就算获得某金属公司的批准也是无效的。
没有。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即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雇,无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雇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适合工作的,不符合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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