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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二手房,签约后才知道房子有五年的租约在先。现在租客不愿意结束租约,听中介说,我要等到租约期满才能入住。请问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吗?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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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交通肇事案,被告负主要责任,致受害人死亡,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现公安机关尚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但受害人家属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问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如果对方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该案件就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不能自诉!同时诉讼法还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准备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件!
我本来在一家互联网公司技术岗位工作。近期,另一家公司希望我能够到他们公司工作,并许诺作为主要负责人主导一个新项目技术开发。经几轮洽谈,该公司向我发出录用通知。于是,我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到了入职时间,公司却通知我,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需要我负责的那个项目被无限期搁置了,不准备聘用我。请问,我该如何维权?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录用通知也就是现在我们经常说到的offer,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过错在用人单位一方,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你可通过诉讼给自己维权。
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信访制度是关于信访活动行为规则的总称。中国目前的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参与类信访主要是指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司法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这类信访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获得经济自由后开始关注社会生活和城市建设发展的结果,也与中国公民有了更多的权利意识与言论民主分不开。求决类信访在目前各级政府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中所占比例最大。大到动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到社区水电煤的维修、邻里纠纷甚至家庭矛盾,都会找政府信访部门,以求解决。求决类信访确实是一定时期政府工作的“晴雨表”,如当城市建设中动拆迁矛盾激烈时,动拆迁方面的求决类信访就会大幅度上升。国有企业转制过程类中,大量的社保、下岗及失业方面的信访也在提醒政府应注意到社会成员对于改革所能承受的限度,以及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之迫切。诉讼类信访是目前中国最叹为观止的奇特信访类型,没完没了的大量申诉案件是对已经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提出的申诉。颇有中国特色的是,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这种状况一方面显示了中国司法权威及法院公信力存在的危机,另一方面信访人的各种心态也十分耐人寻味———他们往往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以加重在其案件中胜诉的砝码。个人认为诉讼类的信访是一种行政干预司法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程序法律规定的,因为我国的法院规定了两审终审制,申诉制度,审判监督制度,这都是程序法中明确规定的,如果任何案件都采取信访的方法,那么程序何在程序法的制定意义又何在所以我认为这一类的信访应当杜绝或者是减少!而只应当加强投诉监察机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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