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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有这样一件事,甲同一些人在酒店里喝酒时,打电话叫原先曾认识的三陪女一起过来陪喝酒,女的不去,甲同些人一起跑到女的地方,拉女的去,这时,有人看了不高兴,就将甲打了几下,甲于是打电话告诉乙自己被人打了,叫乙带刀过来,乙带刀过来交给甲,甲用刀砍伤了前来制止打架的保安(轻伤)。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乙的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从你说的情况来看,甲和乙的行为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甲让乙拿刀来,主观上要砍的显然不是不特定的人,而是打了甲的那个人,由于保安的阻拦而砍伤报案,与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不符合.从甲的主观上来分析,甲并没有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是因为拉扯而导致被对方打后进行报复,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不符合.因此,我认为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甲和乙的问题,甲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目的,而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预见到)甲意图伤人,仍然主动为甲提供刀具,我认为甲是直接故意乙至少是间接故意,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甲和乙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我觉的分析这个罪名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应当不难,主要是客体不同,主观方面也不同.特别是客体,一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另一个则是特定人的人身权利.
我本来在一家互联网公司技术岗位工作。近期,另一家公司希望我能够到他们公司工作,并许诺作为主要负责人主导一个新项目技术开发。经几轮洽谈,该公司向我发出录用通知。于是,我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到了入职时间,公司却通知我,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需要我负责的那个项目被无限期搁置了,不准备聘用我。请问,我该如何维权?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录用通知也就是现在我们经常说到的offer,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过错在用人单位一方,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你可通过诉讼给自己维权。
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保安是否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将里打伤,另外,保安为了维持歌厅的秩序将里打伤也属于职务行为,如果事情不是发生在歌厅,那么保安就不是在从事职务行为的过程中致人受伤,歌厅不应当给予赔偿,如果是前者,无论保安是否存在过错,歌厅都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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