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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未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
怎样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问题。:51:57标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者、律师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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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一段期限。
对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一段期限。
1、在同一段劳动关系期间,如员工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单位也无权再次约定试用期。 2、在同一段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对员工进行升职或调整的,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鉴于《劳动合同法》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单位可以放弃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而可以约定一定期间的“考核期”。即,如果员工在考核期内顺利通过新岗位考核的,则正式转岗新岗位;如员工未能通过考核的,则仍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将“试用期”改为“考核期”,并非钻法律空子的文字游戏,关键在于“考核期”和“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在考核期内不能胜任新岗位的工作要求,其后果只是回到原岗位工作,并非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员工升职和变岗实施”考核期“的操作方法,即未违反法律规定,平衡保护了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 3、对于员工从单位离职后,间隔一段时间再次到原单位就业时,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应当从立法原意来解释,如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有变动的,应当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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