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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022-03-22
怎样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问题。:51:57标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者、律师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款立法本意是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同时也为了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安全、稳定生产。那么是否无论发生何种情况,都必须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现实中确实有很多人这样理解;其中不乏律师同仁及法学院校教师。该条款是否是劳动者手中的一柄尚方宝剑,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试用期不只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专业技能、道德品质、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考察,还是劳动合同双方相互认识、接受适应的过程。经过试用期的考察后,劳动者持续的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无论之后是第一期劳动合同的期满后续签,还是原合同期限内工作岗位的调整,用人单位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这种理解显然是符合立法本意的。例:劳动者A与日月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进行了续签,那么此时不能约定试用期。二、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内,原用人单位与另一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或原用人单位分立为两个新的公司,如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呢?笔者认为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应约定试用期。因公司之间分立、合并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例:劳动者A与原用人单位日月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后日月公司与星辰公司合并,成立日星公司,后A又与日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此时日星公司不可以约定试用期。三、如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而是另谋高就;若干年后又应聘回原单位工作,此时原单位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呢?有些人这样理解:原单位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劳动者未变,用人单位也没有改变,依照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笔者认为如此理解欠妥,我们必须看到虽然两方主体未变,从劳动者离职---找新工作---离职---重新应聘,此时已经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当然可以约定试用期,且劳动者在从本单位离职后的若干年间其劳动技能、身体状况是否有变化,变化的情况等都需有个重新的认识。所以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约定试用期。例:劳动者A与原用人单位日月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A离职去了星辰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几年后A从星辰公司离职后,又应聘回日月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日月公司依法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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