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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同一劳动者试用期吗

2021-10-1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试用期的雇佣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再次与同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更换职场,更换职业的,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第一次雇佣时没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则再次雇佣时约定试用期不应被禁止。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即使是一次试用期,使用者也不得与工人约定。《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雇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非全日制雇佣合同,第一次雇佣和第二次雇佣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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