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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话有这么几个意思: (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
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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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问题。:51:57标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者、律师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款立法本意是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同时也为了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安全、稳定生产。那么是否无论发生何种情况,都必须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现实中确实有很多人这样理解;其中不乏律师同仁及法学院校教师。该条款是否是劳动者手中的一柄尚方宝剑,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试用期不只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专业技能、道德品质、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考察,还是劳动合同双方相互认识、接受适应的过程。经过试用期的考察后,劳动者持续的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无论之后是第一期劳动合同的期满后续签,还是原合同期限内工作岗位的调整,用人单位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这种理解显然是符合立法本意的。例:劳动者A与日月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进行了续签,那么此时不能约定试用期。二、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内,原用人单位与另一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或原用人单位分立为两个新的公司,如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呢?笔者认为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应约定试用期。因公司之间分立、合并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例:劳动者A与原用人单位日月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后日月公司与星辰公司合并,成立日星公司,后A又与日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此时日星公司不可以约定试用期。三、如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而是另谋高就;若干年后又应聘回原单位工作,此时原单位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呢?有些人这样理解:原单位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劳动者未变,用人单位也没有改变,依照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笔者认为如此理解欠妥,我们必须看到虽然两方主体未变,从劳动者离职---找新工作---离职---重新应聘,此时已经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当然可以约定试用期,且劳动者在从本单位离职后的若干年间其劳动技能、身体状况是否有变化,变化的情况等都需有个重新的认识。所以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约定试用期。例:劳动者A与原用人单位日月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A离职去了星辰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几年后A从星辰公司离职后,又应聘回日月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日月公司依法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未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为劳动合同期。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话有这么几个意思: (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无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过试用期。(3)在试用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4)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要用人单位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你要求公司发正式员工的工资应当是从下一个月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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