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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享有补偿?

2024-12-13
所谓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在现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之请求,同时达成共识,决定将原签订之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至有效期结束。延续签订劳动合同与新定立劳动合同一样,其操作过程务必遵循平等自愿及充分协商的原则,绝不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除却因用人单位坚持或提升劳动合同当中所约定之各项条件来进行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表示拒绝签署的特殊情况之外,凡是因劳动合同于原定的有效期到期后而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持续,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种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将依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供职时间的长短,按照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基本准则来向劳动者发放。对于工作时长超过6个月但不足1年的情形,按照1年计算;若劳动者未满6个月原本就要离开该单位,则只能得到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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