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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10月17日省社保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 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2、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省劳动和社保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外人员),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2008年3月19日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字19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 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以执行。 4、2009年4月2日省社保局给宝鸡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对执行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社保函(2009)42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户籍。 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6月20日—26日集体报名、6月27日—28日单独报名。凡有小学毕业生的学校,以校为单位,按规定时间到区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户口和实际居住地在各区,但在外区或外地就读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小学毕业生,须出具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同时提供复印件)、户口簿、房产证、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表(须学校盖章)、一张一寸半身脱帽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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