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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积金提取政策

2020-07-14 23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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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可提取一次的情形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合同签订5年内,不超过所需费用总额,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除本人外,可提取配偶、子女、父母公积金;装修房屋的,合同签订1年内,每1200元/ m2,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除本人外,可提取配偶公积金;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每年提取一次的情形 偿还买房贷款本息的,不得超过当年本息,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提取至贷款结清为止,除本人外,可提取配偶、直系亲属公积金;西安市内无房产需租房的,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租住公租房的,夫妻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年房租;租住商品房的,个人提取额不超过年缴额的三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缴纳物业费的,每套房子3000元,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除本人外,可提取配偶公积金;享受低保待遇和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全部提取的情形 连续失业2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农业户口或非本地户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退休、死亡、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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