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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如果是双胞胎的话,倒是可以享有。否则无权享受双女户的优惠政策。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申请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需要的材料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生育的本人及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相关独生子女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常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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