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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如果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生育的第二胎是个双胞胎,是合法的生育行为,不会罚款。这在计划生育系统中有句术语,叫“政策性多孩”。但如果你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的,再去生育第二胎,也就是在生育两个子女的情况下再去生育第二胎,生育行为就违反了现行生育政策,是需要被当地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陕西全面二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凡是一方户籍或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现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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