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拖欠工资界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正当理由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一)用人单位遭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如果用人单位欠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算拖欠工资。 而工资一般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所以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一个月; 但是用人单位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则支付周期是一周、一日、一小时。
1、拖欠工资都时间界定是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2、拖欠工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0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