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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新规是怎样的?

2022-09-08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填写《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同时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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