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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1、交易应当经过法定程序。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交易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同程序。例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无须经过审批,签订合同和办理登记手续即可;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除须签订合同和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必须首先依法经过审批,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否则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2、交易应当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采用房地一致原则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一般规则,只有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时才允许例外,有利于避免房地产关系复杂化,减少权属争议的发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28、32条以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均确认了房地一致原则。在现阶段的生产力条件下,房地分离还远未具备实现条件,若硬性规定房地分离原则,使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不同的主体,不利于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明晰和房地产交易关系的稳定。因此,采用房地一致原则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一般规则。只有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时才允许例外,有利于避免房地产关系复杂化,减少权属争议的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土妞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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