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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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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国家制订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基本精神,我们认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偿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劳动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限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内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得以依法变更后,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中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理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1994年制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件)、原经贸委等国务院八部委2002颁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委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劳动保障部等三部委2003年制订的《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21号文件)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针对改制企业的不同形式及职工的不同情况,需要采取不同形式分别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新企业,但新老企业实际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部分进行改制,改制后原企业仍然存在,进行改制的部分重新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即新老企业分立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典型表现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对于企业整体改制,因改制后原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主体上的变化,即改制后的企业与改制前的原企业仍为同一民事法律主体,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双方仍然是有效的,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的内容条件继续履行原合同。但由于企业改制会导致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一味地要求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严格履行原先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通常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企业改制后的顺利发展。因此,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但企业应当先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企业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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