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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三期工资按照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发放。如果在此期间被辞退的,应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怀孕三期就是:怀孕期、产期、哺乳期。 一般情况下,女性会在怀孕2个月左右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的事实,此时距离生产还有8个月左右的时间;生产之后,女职工会有3-4个月不等的产假;生产之后还有12个月的哺乳假,产假是包含在哺乳假之内的。这样前前后后加起来,一旦怀孕,女员工会有20个月左右的时间处于三期的状态。 1、若怀孕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怀孕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三期工资的计算如下:产假期间,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时,可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同时,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按上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包括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员工个人承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超过部分,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休息治疗的,按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处理。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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